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中第三章第五节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保定理工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中第十一章第四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予退学处理:(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含休学、保留学籍)未完成学业的;(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六)两次被学业警示或者该办理延长学习年限手续而拒不办理的;”。经学院研究决定,拟对以下11名学生进行退学处理,名单如下:
公示时间:2024年12月16日-2025年1月16日。
学生本人如对拟退学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学院提出书面陈述;逾期未提出的,二级学院将于公示期满后,正式报送学校作退学处理。由于长期难以联系到学生本人,将以公告(挂二级学院网站)形式送达。
联系电话:15631251698
特此公示。
管理科学与工程学院
202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