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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 关于印发解除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通知公告】 加入时间:2017年08月27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glx 访问量:

各院部、各处室

《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解除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学校校长办公会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解除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

                                                                    2017年8月11日

 

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

解除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奖惩体系,教育、帮助学生健康成长成才,秉持以人为本理念,以发展的观点看待每一位学生,把处分的给予与解除作为学生教育管理的有效手段,充分体现学校的教育和关怀,根据教育部41号令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因违纪受到处分的我校在籍生。

二、解除处分考核期限

受到处分者从处分决定书下发之日起,需经过满 6-12个月的考核期限方可申请解除处分。受到处分后,特殊情况可提前3个月申请解除处分(特殊情况见第三条)。

(一)受到警告、严重警告,从处分决定书下发之日起,需经过满6个月的考核期限方可申请解除处分。

(二)受到记过处分的,从处分决定书下发之日起,需经过满9个月的考核期限方可申请解除处分。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从处分决定书下发之日起,需经过满12个月的考核期限方可申请解除处分。

三、解除处分条件

(一)学生受到处分后在考核期限内表现良好,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纪校规行为发生:

1.态度诚恳,主动向辅导员汇报思想,认真改正错误或存在的问题,严格遵守校规校纪,言行符合文明大学生的基本要求,能被班级同学和有关教师认可的。

2.受到处分后,不自暴自弃,能自觉调整状态,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各项活动。

(二)特殊情况学生在考核期内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提前申请解除:

1.热心集体事务和公益活动,在抢险救灾、志愿服务等活动中表现突出受到校、市级(含)以上表彰的;

2.积极参加各种科技、文化、体育活动,在市级(含)以上举办的各类比赛、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励及以上的;获得国家专利(团体需排名前两名);

3.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参加国家“三支一扶”、“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特岗教师”等基层就业项目或考上硕士研究生、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

四、解除处分受理时间

每年的5月份第二周、11月份第二周。

五、解除处分程序 

1.受处分学生在达到解除处分申请期限和条件后,可根据相关条款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并填写《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申请解除处分审批表》递交班级辅导员。

2.辅导员组织全班学生评议,80%以上参议者同意解除视为有效。辅导员根据评议结果提出初步意见和建议。

3.学生所在学院在接到解除处分申请及辅导员初审意见后五个工作日内召开讨论会议,听取辅导员汇报受处分学生在考核期内的思想表现和考核报告,审查相关材料,研究辅导员提出的解除处分建议和意见。所在学院须撰写解除处分情况报告,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相关受理部门审核。 

4.相关受理部门在收到解除处分材料后,审核相关材料、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5.主管校长做出解除违纪学生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材料由相关受理部门送达学生所在学院,并发布公告。

6.考试违纪受理部门教务处,非考试违纪受理部门学工处。

六、档案管理

解除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审批表、原处分决定书存入学生本人档案,与相关材料原件统一由学生所在学院存档,教务处与学工处留存复印件。

七、本办法由教务处与学工处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原颁布的《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解除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试行)(中地长发[2016]102号同时废止。 

 


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申请解除处分审批表

 

姓名



政治面貌



班级


学 号


处分种类


考核期限


处分文件字号


处分文件下达日期


申请解除时间


是否特殊情况


申请理由(含对所受处分的认识、符合解除的条件)

可另附页。

签字:         

    月   日

辅导员意见

辅导员签字:         

    月   日

二级学院意见

负责人签字(公章):  

                                                 月   日

教务

或学工处意见

负责人签字(公章): 

                                                 

主管校领导

意见

                          负责人签字(章):

                                             年   月   日

备注:1、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由教务处或学工处留存;一份由学院留存。

     2、此表应与学生申请报告、辅导员出具的班会评议情况(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评议结果)及院部讨论会议情况和解除处分情况报告、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一同报教务处或学工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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